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一、思维导图构建知识体系
二、基础知识巩固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罗马法
(1)概念:一般泛指罗马共和国(BC6世纪)、罗马帝国直至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6世纪)编纂法典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2)罗马法范围内政体的演变:BC509建立罗马共和国;BC27帝制
(3)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A.习惯法到成文法
习惯法: 共和国早期。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具有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垄断并随意曲解法律。
成文法: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在平民的不断斗争中,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关于《十二铜表法》
时间:公元前450年左右
内容:民法、刑法、诉讼程序
特点:基本是过去习惯法的汇编,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的既得利益
评价:明确保护贵族的利益(没有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但有了成文法,就得按律裁决和量刑,贵族不能像过去一样随意解释法律(法典的编纂是平民的胜利)。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B.公民法到万民法
公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
万民法:适用于罗马统治疆域内所有自由民的法律
背景:伴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民族众多,民族矛盾尖锐;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新的问题。公元前3世纪出现万民法。典型万民法——212年《卡拉卡拉敕令》
C.成文法产生到完备
6世纪,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最高的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D.自然法的产生
概念:自然法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一种法律观念,如人人平等,基本权利等
代表人物:西塞罗(主要生活在公元前1世纪)
观点:个民族法律之上有一种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理性和正义;是普遍使用、永恒不变的
意义:自然法是对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标志着罗马法的高度成熟
(4)罗马法的评价
积极:维系罗马统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被西欧大多数封建国家所采用;近代欧洲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以罗马法为立法基础制定本国法律;现代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都源于罗马法
局限性:维护奴隶主利益的法律
2、中古时期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
(1)日耳曼法:日耳曼人以部落习惯法为基础,受罗马法影响,归纳总结形成的一套成文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2)教会法:教会依据基督教神学,吸收若干罗马法的原则,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3)罗马法复兴: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背景:
当时欧洲的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但法律制度仍然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罗马法私法发达,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3、大陆法系的形成
13世纪后,伴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和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与此后制定的四步法典一起被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4、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11世纪诺曼王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派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的,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之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1689年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美国等许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他们构成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点
区别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法的渊源
成文法为主
判例法为主
立法与司法相互关系
立法绝对中心地位,司法从属地位
法官地位突出,司法绝对中心
受罗马法影响程度
以罗马法为基础
吸收部分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特点:
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2、局限性
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确认了私有财产制度,财产的多少往往决定法律地位的高低;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过程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1、基督教概况
1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日耳曼人国家逐渐接受了基督教
2、基督教的在社会教化上的作用
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开办学校,在教育和文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奠定着西方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对维护当时社会的安定有积极作用
基督教的伦理和教化作用加强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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