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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理财私房课丨产品亏损仍收报酬投资者很“受伤” 业绩报酬怎样提取更合理?

对于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者而言,行情向好的阶段往往呈现出一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繁荣局面,而在下行阶段,暗藏的问题纷纷暴露。

本报“21理财私房课”栏目收到多位投资者的关于理财投资的各种意见,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一类是,私募基金投资人反映,所持有的产品出现了亏损,但前期仍被管理人提走了不少业绩报酬,投资体验不好。

“难道管理人赚的是我们亏掉的钱,我们的利益不是一致而是相悖的?”一位投资者如此表达自己的心态。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二是产品净值表现。两者紧密相关。2020年以来,市场频繁波动,不少基金、理财等金融产品前期出现了一波净值快速上行的过程,随后市场风格切换,又出现净值大幅回撤的情况。

管理人与投资人为何利益相悖?

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依据基金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业绩奖励。简单来说,管理人为客户管理的产品创造了收益而获取的报酬奖励,目的是激励管理人更好地运作基金的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

可以看出,业绩报酬的存在本身是一种善意的制度设计,激励基金管理人,并且使得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但为何会出现管理人和投资人利益相悖的情形?

秘密就藏在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中。以“21理财私房课”收到的某位投资人的案例来看,投资人的资金通过某信托公司的一款集合信托计划投资于北京某知名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

投资人对记者反映,该产品采取高水位业绩报酬提取法,也就是产品净值创新高的时候提业绩报酬,下跌的时候不提。而这一轮行情则是,此前一波大涨,拉高水位,不断计提业绩报酬;随后大跌,投资者转而陷入持续亏损。

记者查看了该产品投资合同和相关监管规定。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2009年印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中,其中明确要求业绩报酬提取仅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且以盈利为前提。

21理财私房课丨产品亏损仍收报酬投资者很“受伤” 业绩报酬怎样提取更合理?

目前,相关规定集中体现在基金业协会备案须知(2019)第三十二条。业绩报酬提取的原则包括利益一致、收益实现、公平对待、信息透明等原则。

相关要求包括: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业绩报酬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收益的60%,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该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

记者获得的上述产品的投资合同显示,其对业绩报酬提取的约定为,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为固定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两个部分。其中浮动部分报酬的提取方式为:每个月的开放日产品净值创新高,净值相比前一个净值高点增长的部分就自动计提20%作为浮动信托报酬。每个月计提业绩报酬的频率已然突破了相关规定,(不过具体执行中有诸多特殊情形,比如如果产品备案于2019年相关规定出台前,可能不受约束)。

与此同时,计提的业绩报酬很快会兑现给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上述合同中约定:浮动信托报酬在浮动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即私募基金)及相关服务机构。

这种业绩报酬提取方式被称作“高水位法”。按照提取对象,又具体又分为整体法和单个单笔法,前者是针对整个基金资产进行计提,后者针对单个投资者的份额进行计提。据记者了解,目前市场主流计提方法为单个单笔高水位法。

上述投资者还告诉记者,其从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收到的发布的信息披露中,均没有业绩报酬提取的部分。而不管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还是基金业协会的相关文件对此都有规定。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计提业绩报酬当日向每个被计提业绩报酬的投资者披露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金额。

4月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针对相关问题向该私募基金公司寻求回应。该公司表示:“对于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目前国内行业比较常见的计提方式有单人单笔法和整体法两种,我们根据不同产品合同约定采用单人单笔法和整体法的情况都有;信息披露方式是按照监管要求、合同约定来进行披露的。”

双方利益如何做到平衡?

事实上,围绕业绩报酬的争议一直存在,尤其是在市场大跌、产品净值普遍大幅回撤期间,诸多问题纷纷暴露。从监管动作上看,一直在朝着尽量公平、维护投资人利益的方向在改善。

2015年的股市大跌期间,暴露出了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矛盾。随后2016年,基金业协会发布了文章《国内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总结及反思》,总结对比了国内外基金业绩报酬提前方式,并提出了系列建议,包括降低业绩报酬计提频率,与基金封闭期相匹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等。彼时,监管部门也针对相关行为出具了处罚措施。

但是,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似乎仍存在较大矛盾。投资人往往很难接受产品亏了但仍被提取业绩报酬的现实,如上述案例,这种情况一直存在。

“越来越多的客户提出,希望在赎回时提取业绩报酬。但赎回时才提取业绩报酬的方式可能造成私募基金一直没有收入,通常客户要等到浮亏时才想起来赎回,意味着等到客户赎回时私募基金还是拿不到业绩报酬。”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

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冲突?出于更好绑定投资者和管理人利益,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的考虑,业内的一种实践越来越普遍,即在赎回时提取业绩报酬的基础上,增加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分红的主动权在管理人手里,这样私募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专业判断选择在短期高点时分红,从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收益里提取业绩报酬。与此同时,私募基金在分红时点收取业绩报酬时也应该同时允许赎回,这样才能保障投资者有权利在支付业绩报酬时将剩下的收益落袋为安。

事实上,作为普通个人投资者,最关注的是产品赚了还是亏了,对于产品各类费用的收取和计提方式并不十分了解,尤其是,提取业绩报酬是一件十分专业的事。记者查阅多项投资合同发现,相关条款的约定表述极为专业晦涩,很多普通投资人几乎无法看懂。

而且,在管理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所秉持的价值观十分重要,应该基于长远考虑,从投资人的利益出发,更多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充分理解其开展的投资行为,而非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以及相关政策漏洞,以擦边球等手段伤害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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